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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5-07-16 09:10    发布人:人社局    来源:
  

    1、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4)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录入完整的《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软件(离线版)》(含修改补充报盘模板,职工的家庭住址详细到门牌号,若无固定住房请填写身份证详细地址);

  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每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除外);

  7)工资手册或工资表(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需要续签时,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填写完整的《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拷贝或人社局网站下载);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包括所有年份的劳动合同书)

  4)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职工调动手续(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的);

  6)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限于非首次参加工作的职工)。

  3、《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几种方式?

  答:《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在系统初次备案模块,根据《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的内容录入数据;

  二是用人单位将初次备案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离线版)》,由经办机构导出数据,在系统初次备案模块导入数据;用人单位变动备案用工信息录入到“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或者解除终止备案批量报盘模板”,由经办机构在系统变动备案模块导入数据。

  4、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答:(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填写完整的《解除或终止批量报盘模板》(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拷贝,或人社局网站下载);

  3)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4)填写完整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填写完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其他相关材料:

  a)职工的《辞职申请书》(限于职工本人辞职的情形)并经本人签字;

  b)职工调动手续(限于职工调动的情形);

  c)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理决定(限于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此处理决定须同时有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并提供向职工本人送达的相关材料);

  d)职工的《退休审批表》(上述材料限于职工因退休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或职工死亡证明等;

  e)用人单位发生依法经济性裁员、改制、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相关配套材料。

  5、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或者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

  3)填写完整的《解除或终止批量报盘模板》(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拷贝,或人社局网站下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5)填写完整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填写完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什么时候年审?

  答:《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审工作在每年的1-3月份进行。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机构根据本级年审的进展情况,可以适当延后一个月时间。

  7、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2)填写完整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审情况表》和《中省直用人单位信息采集核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填写完整的修改补充报盘模板。

  除了上述需要携带的资料外,如果用人单位的备案信息不完善或有错误的,还需要按要求携带其他相关材料。

  8、劳动者合同期届满是否需要到劳动用工备案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备案?

  答: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备案。

  9、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可以变更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变更备案可以变更除身份证号码、姓名之外的其他信息。在变更信息的时候,应当把相关空白项目都填写完整。

  10、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人员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对具体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逐级请示的原则,先征询同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如果问题没能得到圆满解决,再逐级向上级请示。

  11、《劳动合同书》填写错误、需要涂改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修订或附加条款,非双方自愿涂改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有涂改情况,需由双方对涂改内容进行确认,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证明双方确实自愿修改此劳动合同,否则涂改后的劳动合同因无特别注明,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和纠纷。

  12、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1)劳动合同到期;(2)个人原因辞职;(3)工作调转;(4)退休;(5)死亡;(6)用人单位裁员、破产、改制;(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13、劳动用工备案中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答: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中,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是指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人员,不包括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个体经济组织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不在此范围之内。

  1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更改吗?

  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录入数据库。经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可更改。

  15、企业大量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答: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16、《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审后,新招用的职工办理完毕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需要马上变更《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中的数据吗?

  答:不需要进行变更,在每年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年审时增加新招用的职工即可。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算以及工作、业务的交接,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等。劳动者的档案应当移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无新单位的应转交到劳动者本人户口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如需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交付完毕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

  18、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拒绝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什么材料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答:一是用人单位已取得并经当年年审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二是填写完整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批量报盘模板》;

  三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所有年份的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四是填写完整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签字栏”填写至少2名送达人的送达此证明书的简要情况,并由该2名送达人签字,署明日期;或者填写已于*年*月*日经某“相应级别的报刊”公告,并提供通过该报刊刊登的已满一个月的与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告复印件);  

  五是填写完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六是能证明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

  19、职工已经离职,但用人单位无法找到该职工,如何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时,对已经离职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的职工,应当采取送达(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解决。

  直接送达就是以书面形式由2名以上送达人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签的,2名送达人应记录送达情况,并签字署明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为职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20、什么是《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答:《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了建设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对全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依托全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劳动99”)基于《吉林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统一的指标体系和网络架构,由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省信息中心和东软公司共同合作研发的劳动用工管理系统。